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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州市吳中區人民政府
行政復議決定書
〔2023〕吳行復第62號
申請人:吳某某。
被申請人:蘇州市吳中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申請人對被申請人作出的舉報投訴處理不服,于2023年4月14日向本機關申請行政復議,經審查,本機關依法已予受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請求: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不予立案決定;責令被申請人依法立案查處并重新作出答復。
申請人稱:申請人在蘇州某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被舉報投訴人”)處購得轎車一輛,因辦理汽車登記證和行駛證等事宜產生消費者權益糾紛,申請人向被申請人先后提起舉報投訴,要求被申請人按照其投訴舉報內容依法予以處理。被申請人認為被舉報投訴人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故作出不予立案的答復。申請人認為,經營者應誠信經營,4S店銷售人員作為專業銷售人員應當經過專業培訓,即應當知曉其整個銷售流程和辦理材料手續,即使不知情亦不應捏造事實搪塞客戶。2023年3月21日,4S店銷售人員對車輛登記證、行駛證只字未提,在申請人詢問時,卻故意捏造事實來搪塞客戶,違反誠實守信原則,應當視為嚴重違法行為,主觀惡意傾向嚴重,應從重處罰。
申請人提交的主要證據材料有:1.舉報詳情及不予立案頁面截圖;2.投訴信;3.機動車銷售發票、機動車登記證、新車銷售合同;4.聊天記錄。
被申請人稱:
一、被申請人已履行法定職責,程序合法。2023年3月22日,申請人在全國12315平臺舉報被舉報投訴人存在欺詐消費者的情況,同年(下同)3月23日,申請人現場提交投訴材料。3月24日,被申請人收到投訴舉報后電話告知申請人并組織其當日下午赴被舉報投訴人處進行現場調解。經溝通,雙方無法達成調解,當場告知終止調解。后被舉報投訴人就舉報投訴情況提供了情況說明。4月7日,被申請人經審查認為投訴舉報內容符合《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的可以不予立案的情形,故作出不予立案決定。4月10日,被申請人通過12315平臺將不予立案決定告知申請人并將終止調解決定再次告知申請人。故被申請人作出案涉不予立案決定、投訴處理告知程序合法。
二、被申請人作出不予立案決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本案中,申請人于3月19日在被舉報投訴人處購買車輛一臺,被舉報投訴人收款后交付了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當天辦理了提車手續,車輛具備上路行駛條件,申請人提車離店。購買車輛時,申請人與被舉報投訴人約定由被舉報投訴人代理上牌業務,并約定于2023年3月21日辦理驗車、上牌手續。當日,機動車產權登記證書、行駛證經車管所后臺審核由服務站上牌員打印制作完成,但被舉報投訴人未當天交付給申請人。3月22日,被舉報投訴人將機動車產權登記證書、行駛證交付給申請人,于3月23日將實體牌照交付給申請人。申請人投訴舉報認為被舉報投訴人未及時交付機動車產權登記證書、行駛證,但經查,屬于辦理人員想將上述材料同實體牌照一同交付,業務不熟練導致,并未故意拖延。且從時間上來看,交付時間前后相差兩天并未造成申請人無法駕駛車輛等實質影響,并非被舉報投訴人故意隱瞞代理辦理銷售的機動車產權登記證書、行駛證發放時間。上述情形符合《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二十條第一項的規定,可以不予立案。申請人若對與被舉報投訴人之間簽訂的銷售合同存有異議,可以通過民事訴訟等其他途徑主張自己的權利。
被申請人提交的主要證據材料有:1.舉報單及附件材料、投訴單、案件來源登記表、汽車買賣合同糾紛投訴信及附件材料;2.通話記錄截圖及組織調解錄音;3.調解錄音、調解現場照片、《投訴終止調解決定書》;4.情況說明、機動車登記證、行駛證;5.不予立案審批表;6.全國12315平臺截圖。
經審理查明:2023年3月22日,被申請人收到申請人關于舉報被舉報投訴人的舉報材料,稱其在被舉報投訴人處購買案涉車輛后,被舉報投訴人存在欺瞞拖延消費者正常時間取得相關證書的情況,要求被申請人按照舉報的請求內容進行處理。同日,被申請人作為案源進行登記。后,被申請人收到申請人關于案涉車輛買賣合同的投訴信。3月24日,被申請人組織申請人前往被舉報投訴人處進行調解,調解未果,并于同日作出《投訴終止調解決定書》。就本案所涉投訴舉報爭議,被舉報投訴人向被申請人提供了情況說明、機動車登記證圖片、行駛證圖片。4月7日,被申請人經審批決定不予立案。4月10日,被申請人將案涉舉報不予立案的答復及調解終止的結果一并告知申請人。
上述事實有下列證據證明:1.舉報詳情及不予立案頁面截圖;2.投訴信、舉報單、投訴單、案件來源登記表;3.機動車銷售發票、機動車登記證、新車銷售合同、增值稅發票、轉賬支付記錄;4.聊天記錄;5.通話記錄截圖及組織調解錄音;6.調解錄音、調解現場照片、《投訴終止調解決定書》;7.情況說明、行駛證;8.不予立案審批表;9.全國12315平臺截圖。
本機關認為:根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四條第二款、第二十七條等的規定,被申請人作為區級市場監督管理行政部門,具有對本轄區內發生的舉報作出處理的行政職權。現申請人對被申請人作出的不予立案決定不服提起行政復議,屬于不服其舉報事項處理結果。因此,本案的爭議焦點主要是被申請人作出的不予立案決定是否適當。在本案行駛證、登記證辦理過程中,現有證據并不足以證明被舉報投訴人具有主觀上故意拖延、虛假或引人誤解的意思表示;且相關證件制發交付并無明顯遲延,亦未對申請人對車輛的使用產生明顯不利影響。故被申請人據以作出不予立案的處理決定并無不當。另,被申請人自接到舉報材料后,經現場調解及查驗申請人、被舉報投訴人提供的材料后,于法定期限內作出不予立案的決定并告知申請人舉報案件處理結果,符合《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一條及《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二十條等之規定,程序合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本機關決定如下:
維持被申請人作出的不予立案決定。
申請人如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蘇州市姑蘇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2023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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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案:蘇ICP備10060399號 網站標識碼:3205060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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