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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州市吳中區人民政府
行政復議決定書
〔2023〕吳行復第86號
申請人:陳某。
被申請人:蘇州市吳中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申請人對被申請人作出的舉報投訴處理不服,于2023年5月22日向本機關申請行政復議,經審查,本機關于同日依法已予受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請求:撤銷被申請人于2023年3月30日作出的舉報不予立案決定;責令被申請人重新處理。
申請人稱:申請人于2022年11月20日通過全國12315平臺對蘇州某公司(以下簡稱“被投訴人”)進行投訴舉報,內容為“投訴人于2022年11月13日在被投訴人店鋪購買了涉案產品,收到貨后發現其產品很不值這個價格,與預期不符,投訴人購買時是基于其好評,經咨詢商家得知,原來其是有‘好評返現’活動,按商家要求給予好評,可獲得好評返現3元,商家通過賄賂消費者的方式獲得不實評價,此活動嚴重侵害了消費者的知情權和選擇權,導致本人受其誤導嚴重影響了消費時的判斷,綜上所述被投訴人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八條、第五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第二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第十七條,請責令商家依法賠償,并依法給予行政處罰。《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十八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消費者投訴辦法》第三十三條。請知悉,程序違規必復議,行訴”。被申請人回復稱“根據投訴人線索,我局執法人員展開調查。經查,當事人蘇州某公司對網上銷售的商品采用的是評價有禮活動,好評、中評、差評都會給3元返現,并非‘好評返現’。未發現違法違規行為,故我局不予立案”。申請人對此答復不服,遂提起行政復議。2023年3月9 日,吳中區人民政府做出《行政復議決定書》〔2022〕吳行復第143號、144號、145號、146號,撤銷被申請人做出的結案反饋并責令其重做。后被申請人于2023年3月30日又以同樣事實理由做出了不予立案決定,現申請人依法對其不予立案決定提起行政復議。申請人認為,一是被申請人對本案具有管轄權,并應當對投訴舉報事項分別處理的法定職責;二是本案爭議焦點,被投訴人“好評返現”行為是否違法,被申請人做出不予立案決定認定事實是否清楚、適用法律是否正確、程序是否合法;三是申請人作為投訴舉報人(消費者)具有提起行政復議的權利。
申請人提交的主要證據材料有:1.《關于陳某反映問題調查處理情況的答復》(以下簡稱“案涉答復”);2.全國12315平臺投訴詳情頁面截屏;3.訂單信息、郵寄憑證、“評價有禮”卡、客服聊天截圖。
被申請人稱:2023年3月10日,被申請人收到吳中區人民政府作出的〔2022〕吳行復第143、144、145、146號行政復議決定書,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結案反饋,責令被申請人按照法定程序重新作出處理。本案原系申請人通過全國12315 平臺向被申請人對被投訴人在拼多多平臺的四家店鋪提出的“投訴”。在前案中,被申請人依法對投訴事項進行了受理、告知、處理,因被投訴人拒絕調解,故被申請人在前案終止調解,但未在全國12315 平臺答復中明確告知投訴的處理結果。同時,對在投訴中發現的涉嫌違法線索,被申請人主動進行了核查反饋,因證據不足以證明已履行充分調查義務而被撤銷重做。被申請人收到上述復議決定書后,在前案調查的基礎上,重新對本案進行了調查處理。2023年3月20日,被申請人電話告知申請人,對其投訴請求重新予以受理。2023年3月24日,被申請人對被投訴人進行詢問調查,現場用被投訴人的4家拼多多店鋪賬號調取到相關評價返現記錄,調查發現對于非五星評價的情況被投訴人也有返現的記錄,并非“好評返現”。對于投訴請求,被投訴人明確拒絕調解,故被申請人于2023年3月28日作出《投訴終止調解決定書》并送達被投訴人。對于投訴過程中發現涉嫌違法的線索,被申請人主動核查后認為,被投訴人發放的卡片為“評價有禮”,并非誘導消費者進行好評后給予返現,而且事實上被投訴人也提供了非好評返現的情況,未發現存在違反市場監督管理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不符合《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十九條的立案條件,故被申請人對主動發現的該線索不予立案。申請人提起本案復議實質上是對被申請人該事項處理結果不服,要求對被投訴人予以立案處罰,但該事項系被申請人在處理投訴過程中的主動履職行為,是否立案、是否處罰的行政決定不會對申請人的合法權益產生實際影響,其并不因前案行政復議而與不予立案決定具有行政復議法上的利害關系。2023年3月30日,被申請人向申請人電話詢問,要求其提供能證明“好評返現”非“評價有禮”的進一步證據,其明確表示無法提供。同日,被申請人作出案涉答復,書面告知申請人本案的調查處理結果。綜上所述,被申請人已在法定期限內履行了投訴處理、告知等法定職責,同時對于投訴過程中涉嫌違法的線索也依法予以了核查、處理,故被申請人對本案的處理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且程序合法。
被申請人提交的主要證據材料有:1.〔2022〕吳行復第143、144、145、146號行政復議決定書及相關證據材料;2.通話錄音光盤及錄音整理文字稿、通話記錄截圖;3.訊問筆錄;4.拼多多店鋪首頁截屏、返現截屏及訂單截屏;5.《投訴終止調解決定書》及送達回證;6.不予立案審批表;7.案涉答復及郵寄憑證、物流信息。
經審理查明:被申請人于2022年11月20日收到申請人在全國12315平臺提出的投訴。經調查、審批后于2022年11月22日將該案的受理情況及不予立案處理結果通過全國12315平臺告知申請人,但并未將投訴處理結果同時告知申請人。申請人對被申請人作出的處理不服,申請行政復議。本機關于2023年3月9日作出〔2022〕吳行復第143、144、145、146號行政復議決定書,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結案反饋,責令被申請人按照法定程序重新作出處理。被申請人收到后,于同年(下同)3月20日電話告知申請人受理情況,于3月24日對被投訴人法定代表人進行詢問,并于3月28日作出《投訴終止調解決定書》并直接送達被投訴人。后被申請人于3月30日電話詢問申請人要求其進一步提供證據,并于同日作出案涉答復,于4月6日郵寄送達申請人,
上述事實有下列證據證明:1.全國12315平臺投訴詳情頁面截屏;2.訂單信息、郵寄憑證、“評價有禮”卡、客服聊天截圖。3.〔2022〕吳行復第143、144、145、146號行政復議決定書及相關證據材料;4.通話錄音光盤及錄音整理文字稿、通話記錄截圖;5.訊問筆錄;6.拼多多店鋪首頁截屏、返現截屏及訂單截屏;7.《投訴終止調解決定書》及送達回證;8.不予立案審批表;9.案涉答復及郵寄憑證、物流信息。
本機關認為:根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四條第二款等的規定,被申請人作為區級市場監督管理行政部門,具有對本轄區內發生的投訴作出處理的行政職權。
在前述案件中,本機關已查明,根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三條之規定,申請人在全國12315平臺通過“我要投訴”入口提出要求被投訴人停止侵權、賠償損失、退賠費用等的訴求,屬于向被申請人提出投訴。后因被投訴人明確拒絕調解,被申請人遂決定終止調解,但其僅將投訴處理結果告知被投訴人而未告知申請人,顯屬不當。同時,被申請人根據線索主動核查后決定不予立案,但在案證據不足以證明其已履行了基本的調查義務,故本機關綜合考量后撤銷了上述案件并責令被申請人重做。
從本案來看,在投訴問題上,申請人明顯已知悉了相關處理結果,且未在本案中提出訴求,故本機關不再贅述。在“舉報”問題上,一方面,本案中的“舉報”并非由申請人提出的法定意義上的“舉報”,而系被申請人在處理投訴過程中發現了違法線索并主動進行處理,在此等前提下,其僅需履行基本的調查和答復義務,以保障申請人的知情權,至于該違法行為是否構成、是否需要進行處罰,顯然屬于被申請人判斷的職權范圍,與申請人并無法律上的利害關系。另一方面,從在案證據和本機關向被申請人了解的情況來看,其在重新調查的過程中已基本窮盡了現有的調查手段,而未能發現商家存在對其商品的用戶評價等做虛假或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的行為,申請人亦不能提供進一步證據加以證明,故其作出不予立案決定并無不當。綜上,被申請人的上述處理符合《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二十一條、《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等的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本機關決定如下:
維持被申請人作出的結案反饋。
申請人如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蘇州市姑蘇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2023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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