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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效性:現行有效。
關于印發《蘇州市吳中區住宅小區人防工程維護資金管理實施細則(試行)》的通知
吳住建規字〔2022〕1號
各開發區管委會,各鎮、街道,區發改委,各房地產開發企業、各物業服務企業、各住宅小區業委會:
為加強我區住宅小區人防工程的安全使用和維護管理,推動人防工程維護資金和責任落實,保障人防工程平時使用功能和戰時防護效能處于良好狀態。現將《蘇州市吳中區住宅小區人防工程維護資金管理實施細則(試行)》印發給你們,望認真遵照執行。
蘇州市吳中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蘇州市吳中區人民防空辦公室
2022年12月8日
蘇州市吳中區住宅小區人防工程維護資金管理實施細則(試行)
第一條 為規范我區住宅小區人防工程維護資金管理行為,保障人防工程平時使用效能和戰時防護效能良好,根據《江蘇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辦法》《江蘇省物業管理條例》《省人防辦關于進一步加強住宅小區依法配建人防工程使用和維護管理的意見》以及《蘇州市住宅小區人防工程維護資金管理辦法(試行)》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適用于我區行政區域內住宅小區依法配建的平時用作汽車停車位(以下簡稱人防車位)使用的人防工程的維護資金監督管理。
其他依法修建的人防工程的維護管理資金可參照本實施細則,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條 本實施細則所稱住宅小區人防工程維護資金,是指收取的人防車位租金或其他租金中依法應用于人防工程維修更新、日常維護管理的資金。
第四條 人防車位租金應單獨列賬,鼓勵和支持人防工程維護資金存入銀行專戶管理。
第五條 住宅小區內依法配建的人防工程平時由使用人進行維護、管理和使用,下列主體可以作為平時使用人:
(一)業主委員會、物業管理委員會成立前,由人防工程建設單位作為平時使用人;
(二)業主委員會成立后,由業主委員會作為平時使用人;
(三)依法組成物業管理委員會的,由物業管理委員會作為平時使用人;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主體。
《人防工程平時使用證》(以下簡稱“《使用證》”)是合法使用人防工程的有效證明。為不影響人防工程的平時使用,原則上要求人防工程在竣工備案后盡快辦理《使用證》;已辦理《使用證》的人防工程,應當在原《使用證》有效期屆滿前30日內重新備案;已竣工備案但未辦理《使用證》的人防工程,應在確定平時使用主體后盡快辦理《使用證》,暫時不能進行辦理的,在協調解決的空檔期期間,按照方便群眾生產生活,有利于發揮人防建設效益的精神,從嚴控制人防工程的平時使用期限,為前期人防工程平時使用人辦理臨時登記,臨時使用期限不超過1年。
第六條 平時使用人在辦理使用登記時,除按規定提供使用證辦理的必要材料外,需同時提供維護資金賬目管理機構或專戶管理銀行的相關材料。
人防工程維護資金不落實、維護管理不當影響防護效能的,區人防主管部門應當責令限期整改并依法處理。未完成整改不符合人防工程使用條件的,區人防主管部門不予辦理平時使用登記。
第七條 人防工程平時使用人應在人防工程的顯著位置公示平時使用書面憑證,載明平時使用人、使用期限、維護管理責任人等事項。
第八條 人防工程平時使用人是人防工程維護管理和安全使用的責任主體,應當按照《蘇州市住宅小區人防工程維護資金管理辦法(試行)》第九條的要求做好人防工程的安全使用和維護管理工作。平時使用人可以委托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作為維護管理責任人實施人防工程維護資金單獨列賬、安全使用和維護管理,沒有物業服務企業的可以委托具備相應能力的第三方實施。
第九條 住宅小區人防車位租金按照區物價部門確定的普通地下停車位的租金標準收取,租賃期限不得超過3年。
第十條 人防工程維護資金專戶,設人防工程日常維護管理分賬和人防工程維修更新分賬。租金收益的百分之七十存入日常維護管理分賬,租金收益的百分之三十存入維修更新分賬。
同一物業管理區域設立1個專戶,用于區域內所有人防工程。
第十一條 人防工程日常維護管理分賬資金主要用于人防區域設備設施、人防標識標注、平戰轉換構件、地面、墻面、頂面等的維護保養,以及人防工程防護(防化)設備的檢測和維護保養。
第十二條 人防工程維修更新分賬資金主要用于人防工程主體結構、人防區域設備設施等老化后的大修更新、大修更換。
第十三條 平時使用人使用人防工程日常維護管理分賬資金,需按照有關程序上報維修計劃和維護管理經費預算,分賬資金使用情況每年至少一次報區人防主管部門備查。單項維護完成后應于15個工作日內在管理系統錄入維護信息,并同步委托維護資金賬目管理機構或專戶管理銀行向區人防主管部門推送資金支取信息。
維護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維護合同、發票、維護資金公示、公示證明。
第十四條 平時使用人使用人防工程維修更新分賬資金,須按以下程序申請辦理:
(一)平時使用人向區人防主管部門提出人防工程維修改造申請,申請資料需附施工圖及審圖單位的審核報告、工程預算;
(二)經區人防主管部門批準后組織實施;
(三)由平時使用人聘請具有相應資質的第三方實行工程監理,并報區人防主管部門備案;
(四)報區人防主管部門組織工程竣工驗收和審價報告(審價建議)審查;
(五)支取維修資金,并委托維護資金賬目管理機構或專戶管理銀行向區人防主管部門推送支取信息。
監理、審價等費用從人防設備維修更新資金中列支。發生危及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等緊急情況,需要立即對人防工程進行維護、維修的,區人防主管部門應責令平時使用人立即對人防工程進行維護、維修,相關費用從人防工程維修更新分賬資金中列支。
第十五條 人防工程單項維修金額超過5萬元的,竣工資料應附具有法定資質的工程造價咨詢機構出具的審價報告或審價建議。
第十六條 日常維護管理分賬資金扣除當年合理支出后,經平時使用人與維護管理責任人合同約定,當年結余部分的百分之七十納入日常維護管理分賬滾存使用,當年結余的百分之三十可用于補貼物業服務費。
維修更新分賬資金當年未使用部分和所有租金存儲利息結轉下年滾存使用。
第十七條 平時使用人應加強對人防工程維護資金的監督管理,每年1月底前應在物業管理區域內的顯著位置公示人防工程維護資金使用和結余情況,接受全體業主和社會監督,公示期不得少于7個工作日。
相關業主對人防工程維護資金提出異議的,或平時使用人發生變更的,原平時使用人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社會審計機構對人防工程維護資金收支和管理情況進行審計。審計報告應當公示不少于7個工作日,并留存平時使用人和人防工程維護管理檔案,接受業主查詢。
第十八條 平時使用人發生變更的,平時使用人應當在變更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向區人防主管部門辦理平時使用證變更手續,同時提供人防工程安全使用和維護管理相關移交材料以及人防工程維護資金審計報告、劃轉證明等材料,并錄入管理系統。
第十九條 區人防主管部門將住宅小區人防工程安全使用和維護管理納入人防工程監管信用考核,每年應組織不少于1次對轄區的住宅小區人防工程安全使用和維護管理情況進行檢查。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的物業管理主管部門應將檢查情況納入物業服務企業信用考核,依法依規實施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
第二十條 本實施細則自2023年1月12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本實施細則實施前,住宅小區人防工程維護管理責任和資金已依法依規落實到位的,可以按原辦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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